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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补偿与安置”方面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除了选择货币补偿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此外,办法还提出,而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也规定可给予适当补偿。
除了被征房屋屋主外,租客也纳入新办法考虑中。办法规定,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五: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若是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若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外,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等都将不予补偿。 即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新办法在佛山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7月8日~7月17日。社会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fszsbf82309148@163.com”,或邮寄书面材料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或直接传真到82309140反馈意见及提出建议。(记者陈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