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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到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将据此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作处理。
《意见》规定,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处罚。
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①对于未按规定内容进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和公摊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处罚;②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以5000元处罚。
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张云明表示,目前该局正对全市楼盘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则按上述文件进行处理。张云明还透露,一房一价专项检查结果将于7月底公布。(记者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