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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曾是朋友,几年前,因张某有多套住宅准备处理,王某便从张某处购得一套
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并且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由于买卖双方关系
较为密切,没有立即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事后,王某几次想约张某去办过户手续,都因为各
种原因没能约成,这样一拖就超过了二年。
然而,2年后的房屋价格已是大幅上涨,前房东张某越想越觉得房子卖得便宜了,心里
很不是滋味。此后,张某几次暗示王某加些价格进行补偿,王某均没有同意,最终,张某表
示不加价就不配合过户。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的律师提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承当的义务不单是转移房
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即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给付义务,虽然已构成违约,但诉讼时
效期间也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而原告律师认为,房屋已经交付并付清了房价款,房子
就是原告的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中,非常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但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原被告间重大的财产利益,因此法院对判决非常慎重。
本案经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
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过要提醒的是,法院对本案判决基础,是基于合理的判断,而非明确的法律规定。因
此,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财产风险。文/张建伟;祝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