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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意见》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逐步提高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份额,改进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以减少抢建抢种行为。
《意见》要求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乡镇,各市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对于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范围外的村民,也要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乡镇,可打破村庄行政区域的界限,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加工区、旅游景点景区和农田保护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外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
《意见》明确规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治理,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查处;要重点关注和治理城边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周围、公路铁路两侧、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在治理违法建筑规定方面,《意见》规定:凡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外违规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在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建房
应办哪些手续?
1.对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如村民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如居民自建三层(不含三层)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备案,方可动工建设。更加具体的建房报建程序手续将在后续配套办法中规定。
22个特色旅游
风情小镇总规
年底前完成
限时实现我省村镇规划编制的全覆盖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指出,2011年12月底前,我省要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且,全省村庄规划要同时进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