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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6日表示,已下发通知明确: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这意味着上海叫停一些非户籍购房者通过补税等手段规避限购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限购政策的执行。
上海此次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