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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三种形式,而对相关责任人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工程质量事故和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五种情形加重对责任人责任追究
事实上,很多案例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往往因为相关责任人的调离、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使责任追究落空。
本《办法》在研究制定中考虑到这一问题,并明确规定,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单位的,由责任追究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反馈责任追究部门。同样,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退休或者退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一年内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质量问题的;阻碍、干扰质量问题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记者姬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