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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倪某为故意伤害他人,因此裁决倪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倪某提出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后来倪某又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摄影:杨萍)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5日电:因为对自己受到的治安处罚不服,天津市“80后”男青年倪某将公安和平分局告上法庭。昨天(24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源于去年12月30日,在和平区成都道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与一女当事人发生争执,两次拖带对方,因而受罚。
原告倪某进行法庭辩论。(摄影:杨萍)
【事件回放】
刮蹭引发纠纷被罚拘留5天
事发当天16时15分左右,倪某驾驶北京牌照的日产天籁轿车在成都道90中学门前顺行经过,与行人郭女士发生刮蹭,二人继而发生争执。倪某起诉后,和平区法院依法追加郭女士为第三人。郭女士书面表示不参加庭审,服从法院判决。
昨天在法庭上倪某称,他的汽车后视镜可以自行关闭,因此当车的后视镜碰上郭女士时,并未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倪某停车后,郭女士对他的汽车又打又踹。“我下车后与她发生口角,后来准备驾车离去,我把车启动后郭女士突然爬上车的前机盖。我的驾龄只有3个月,当时在车内惊慌失措,一时紧张没有采取合理制动致使拖行郭女士几米的距离。我下车后又与她理论,对方要求我靠边停车,我立即答应。因为当时路面很窄后面停满了等候的车辆,所以我启动汽车准备到前面靠边停车。谁知郭女士又趴在我的前机盖上,我觉得不能采取紧急制动,因为这样会把郭女士甩下车子,对她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机动车过来过去,她掉到地上很可能被别的车辆伤害。所以我怠速行驶,采取缓慢制动致使郭女士又被拖带数米。”
当时有人打110报了警。公安和平分局认定,在倪某与郭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时,郭女士在阻止倪某离开时被倪某故意用车拖带。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倪某为故意伤害他人,因此裁决倪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倪某提出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后来倪某又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和平分局委托代理人陈述答辩状。(摄影:杨萍)
【庭审纪实】
公安和平分局出示四组证据
在昨天的法庭上,公安和平分局出示了四组证据,分别是倪某的询问笔录、郭女士的询问笔录、证人任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录像等。其中,倪某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均表示拖带原因为“过度紧张,操作失常”。
郭女士在接受询问时表示,事发时她刚从昆鹏小学出来,拿着一沓小学生试卷准备去复印。在争执过程中,倪某打掉了她手中的试卷,还张口骂她。在拖带过程中,对方还喊:“我撞死你。”对此,倪某辩称:“我没骂她,她先用试卷打我,我才把试卷打到地上的。”关于拖带一节,倪某强调:“我没故意伤她,只是怕刹车会伤到她,怠速行驶会好些。作为新手,我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
公安和平分局的代理人称:“不管新手老手,车前有人,肯定要刹车,停车造成的伤害大还是拖带造成的伤害大,相信大家都有判断。如果说倪某对郭女士的第一次拖带还勉强可以理解,第二次肯定是主观故意的表现。”
休庭20分钟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公安和平分局做所上述行政处罚裁决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涉诉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