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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鼎房产部律师:想咨询几个问题。2000年,我父亲居住的售后公房动迁,分配到了一
套产权房。因我户口不在此房内,故动迁时没有我的份。之后父亲又购买了一套产权房,我
和父母三人为产权人。2001年我结婚,户口迁入女方家里直至今天。2002年,我出国留学,
并于2010年学成博士回国。2010年底,我户口所在地动迁,岳父母家连我是六口人(在册户
口),共分得动迁款约320万元。岳父母将这笔动迁款准备另外买房,定金已付,价值约280
万元。目前,我与妻儿在外租房。这几天,妻子突然提出离婚要求,并讲我没有一分动迁款。
理由是动迁之前房屋与我没有关系,是其父母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现咨询如下问题:
1.我父亲处动迁是否算我已得到安置?2.我父母购置的房屋有我的名字,是否算另有他
房?3.我出国留学,动迁组是否可以不算我为被动迁人?4.动迁之前的房屋确系岳父母租赁
房,我是否算被动迁人?5.假如我们有动迁款,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还是每个被动迁人可分
开的财产?6.如果我与妻子协议分割这一动迁款,是否有效?
市民沈先生
沈先生:现对你的提问逐一回答如下:一、你父亲处的动迁不属于你得到了安置,因为
动迁协议上没有你的名字,所以你不是被安置人。二、你父母购置的房屋产权证上有你的名
字,仅证明你是产权人之一,这和动迁意义上已得到过国家福利分房的另有他房是两个
概念。三、出国留学时户口所在地住房被动迁,出国留学人员应作为被动迁户中的安置人员
。四、被动迁户中的安置人员,享受的是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待遇,与动迁房屋属于什么性
质、是否做出贡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等等均无关系,任何人不可以剥夺。五、动迁款的构
成,是由人口、原住房面积、房屋的补差、原房屋的折旧、家庭设备的搬迁、国家规定对每
一个被动迁人的奖励等所构成,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在被安置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要求予以分割。六、该问题今年10月15日《劳动报》的本栏中已作答复,可查阅。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文/张建伟;祝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