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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给“政策性违约”定性,目前法律界尚有分歧,有认为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情势变更”,有认为既不属“不可抗力”也不属“情势变更”。
经办此案的广州中院二审张法官认为,房贷新政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否属“情势变更”要具体分析。他认为,对于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