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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与蒋小姐于2007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相恋,双方父母在当时均满意,二人感情
甚笃。冯先生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套公转私房卖掉得150万元,转手买进松江区200余万元一套
三房一厅(目前价值360万),在房产证上分别登记了冯先生、父、母、蒋小姐四个人的名
字,在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上注明为共同共有。
2008年2月春节期间,冯先生与蒋小姐结婚,开出证书并办理了仪式。2008年3月,有位
女士打电话给蒋小姐,说起冯先生在与蒋小姐相恋、结婚期间曾在网上征婚,以及自己曾与
冯先生相恋的事实,又说,因冯先生此后又与其他姑娘相恋,为此打电话告知蒋小姐,并商
量如何惩罚这个薄情郎。蒋小姐接到电话后,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在网上查询,果然与电话
所述一致!在与冯先生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蒋小姐毅然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冯先生不同意离
婚,法院判决不离。此后,冯先生仍在网上继续征婚,双方关系无改善,六个月后,蒋小姐
再次诉讼,双方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的协议书上,明确了共有房产由于涉及第三方的权
利,在离婚诉讼中不予以处理的内容。
2011年3月,蒋小姐提起分割共有房屋诉讼一案。蒋小姐认为,冯先生及其父母当时购
买房屋系以双方结婚用房为目的,赠与蒋小姐四分之一的产权,蒋小姐也予以接受。虽然蒋
小姐没有出资,但产权证上有其名字,为共同共有,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四分之一的产
权,并按此份额进行分割。
冯先生抗辩:争议房屋系父母原住房卖掉后购置的新房,这部分款项属于婚前财产,与
蒋小姐无涉。新房购置后有抵押贷款,原告虽为抵押权人,但从未还过贷款。故应扣除首付
款、贷款,对房屋增值部分,补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蒋小姐属于共同产权所有人,判决
三个被告给予蒋小姐9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房屋归三个被告居住使用。
律师评案:本案涉及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赠与财产行为。蒋小姐的名字已登记在房地
产权证上,表明她已接受赠与,此后也与冯先生结婚,而离婚的原因是冯先生的过错,故判
决支持了蒋小姐的诉请。
文/张建伟;祝文龙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