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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博士,你好!我1992年与有关部门签订《房屋互换产权安置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6
年七八月才下发通知办理产权登记,其中一套房登记在我爱人名下,而她不幸于2006年2月去世,户口簿、身份证上交派出所,因此没有办房产证。而我本人中风,行动不便,年事已高,故想在有生之年把房产证办妥,请问要办哪些手续,谢谢!
读者严先生
答:严先生,你好!你的来信收到,对于你的遭遇,我深表同情。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在咨询了汉宇地产交易管理部总监杨震宇之后,以下从法律、房产登记角度予以解释。
首先,由于你爱人已经不幸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公民可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有形财产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财产,以及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权利遗产。已故严太太的继承人(如无遗嘱,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对于《房屋互换产权安置协议》中的债权享有继承权。同时,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文书。所以,严先生首先须同其他继承人(若有)一同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其次,在公证机关出具有效继承公证文件后,严先生可前往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新房产证。若严先生行动不便,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继承公证、办理新房屋的产权登记、新房屋的出租及出售等事宜。同样,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均要求受托人出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宜清晰列明委托事项。
具体而言,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为: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材料。继承公证所需材料为: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相关亲属证明、《房屋互换产权安置协议》等。(刘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