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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交纳320余万元首付款后却没能买到认购的别墅,而开发商解约的理由是其未能如约前来签订合同。在告开发商一审胜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侯先生又遭遇败诉,法院判决理由是该房已经出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昨天,侯先生告诉记者说,他认为买房人并非真实存在,而是开发商虚构的。目前,他已上诉到市二中院。
付完首付遭遇解约
2009年5月16日,侯先生与北京英才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购买对方开发的龙之湾嘉园的一套价值1073万余元、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别墅。侯先生后支付了共计300余万元的定金和首付款。2009年7月15日,侯先生竟收到了开发商快递来的《认购书解除函》,称他未如约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故解除认购书。
原来在当年7月10日,开发商曾快递过一份《认购书告知函》,要求其务必于7月14日前来公司签合同。但侯先生因未在家而没有收到。此后,开发商又发函告知其仅同意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解除认购书,开发商退首付款;二是按调整后的新价格出售房屋,但遭到了侯先生的拒绝。
一审判开发商败诉
侯先生说,2009年7月9日时,他就和朋友一起去英才公司签署购房合同以及交首付款。由于200万元是支票,对方称钱到账后公司才能盖章给合同,故他们并没有拿到合同原件。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迟迟不签合同。眼看着房子价格飙升了两倍,2009年8月,侯先生将英才公司告上顺义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开庭时,英才公司辩称,侯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如定金及首付款的交付时间晚于认购书约定的时间。
法院认为,从侯先生交首付款的时间上看,他确实构成违约,但英才公司当时未主张侯先生违约并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收取了首付款,这表明其容忍了侯先生的违约行为。英才公司缺乏诚信,不正当地行使合同解除权力,故认定双方的《认购书》依然有效,并判决英才公司与侯先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
房屋过户被疑伪造
英才公司上诉期间,侯先生为防止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向顺义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侯先生为此交纳200万元作为担保。然而,开发商二审时提交新证据,称房屋已出售给刘某,双方不但签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办理完网上签约。
对此,侯先生的律师说,一审开庭时,英才公司律师曾明确表示,房屋仍在英才公司名下,未卖给他人。法官还特地提醒,在判决生效前,英才公司不得擅自处分涉案房屋,否则视为妨碍民事诉讼。而根据英才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与刘某的签约日期为2009年9月4日,早于一审开庭时间,双方的网签日期则为2010年5月17日,即英才公司提起上诉的前一天。“我们完全可以说,英才公司是在一审败诉后,迅速伪造了与第三人的购房合同。”
2010年12月1日,市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顺义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
重审后判决被逆转
重审的结果是侯先生败诉。法院认为,侯先生无权仅凭《认购书》要求英才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英才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续,事实上已经不能向侯先生交付房产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
“如果第三人确实存在,英才公司完全可以提交与对方真实交易的任何证据,比如购房款、收据、发票等文件,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拿出。”侯先生的代理人说,英才公司在二审谈话时还告诉法官,由于一审代理人不了解情况,所以才说房子还没卖出。“真相究竟如何?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