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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叶长杉母亲在女儿和女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和女婿的共有房屋擅自卖了。后来女儿女婿知道此事,但两人没有追认母亲的售房行为,则母亲的出卖行为是无效的,卖了的房屋必须还给所有人,交付的房款也要退还。
这个自作主张的母亲叫林小妹,女儿叫谢杏花,女婿李钦。购买该房子的人是林云香、陈利军夫妇(以下简称林云香夫妇)。谢杏花、李钦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东兴村的二间房屋,一间为二层楼房,另一间为六层楼房,均拥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但夫妇俩没有住在这两间老屋内,这两间屋由林小妹代管。2009年初,林小妹与林云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林小妹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和女儿女婿所有的那间六层房屋出卖给林云香夫妇,后买卖双方仅办理了林小妹所有的房屋的过户手续。2009年9月13日,林小妹又与林云香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谢杏花夫妇所有的那间2层楼房也转让给林云香夫妇。但后来双方对这两间房屋一直未补办所有权过户手续。现在这二间房屋均由林云香夫妇占有使用。
谢杏花夫妇后来知道母亲把他们的两间屋都卖了,但她俩是不愿卖的,于是去与林云香夫妇交涉,要求退还房子,但林云香夫妇不干,她俩就到法院起诉。
5月4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再取得处分权的(被授权),该合同就视为有效。现本案中林小妹并非二间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林云香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两间房屋,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现谢杏花夫妇表示对两间房屋被出卖一事并不知情,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两间房屋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这样,林云香夫妇本来不是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在仍然不是,应当搬离谢杏花夫妇所有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温岭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判决林云香与林小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谢杏花、李钦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东兴村的一间6层楼房、一间2层楼房的买卖无效;陈利军、林云香夫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内搬离谢杏花、李钦所有的房屋。
至于购房款的返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