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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宁波首起因“限购令”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在镇海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这起纠纷近日调解结案,当事人刘女士和余先生和解息诉,握手言和。
刘女士在镇海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工资稳定,收入丰厚,之前已有两套住房。现手头有一定的积蓄,想着与其把闲钱放在银行拿利息,还不如投资买房坐等升值来得实惠。
2010年9月,刘女士经中介介绍,自己实地考察,相中了一套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的房子,面积80平方米,还有8平方米的车棚。该房屋地段好,容易出租,也便于转手。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刘女士以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与房主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由于银凤晓月小区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签约时“三证”(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还未做出,房主余先生也不能确定何时能把“三证”拿到手,于是双方约定刘女士先支付定金8万元,待“三证”做出后15天至20天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支付剩余房款。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至过户时,若遇镇海区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不作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返还。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今年2月17日,余先生领到“三证”后立即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并约定2月21日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可此时正值“国八条”限购令施行中,宁波的“限购令”也于2011年2月20起施行,“限购令”明确规定,在本市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其已拥有两套住房,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刘女士便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余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拒绝返还定金。
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余先生诉至镇海区法院,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并承担中介费2000元。
镇海区法院法官对刘女士和余先生进行调解时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了若遇镇海区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作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返还。因此,余先生应当按约不计利息返还刘女士定金8万元。考虑到余先生也因该房屋买卖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刘女士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终,双方均表示相互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余先生返还刘女士定金8万元,刘女士补偿余先生5000元,并自愿承担中介费2000元。此后刘女士向镇海区法院撤回了起诉。
宁波市法律人士认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是对“国八条”的落实。通知明确规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在本市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注意相关政策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张发生孙圣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