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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房,瞒着丈夫,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满心以为能住上房子的郝先生,买房的愿望这下泡了汤。关键是,在买房办理种种手续的过程中,房价又上涨。郝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陪?
案例回顾
郝先生结婚多年但是一直没有房子。近日,郝先生东拼西凑凑足房款,购买了一套80万元左右的房子。
为了省钱,郝先生决定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郝先生看上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签订后,郝先生向房主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40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孙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郝先生。
但是,这场官司一番折腾,好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这时,郝先生再购买近似位置的二手房要多花10万元。为此,郝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和房主刘女士支付这10万元的差价。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李长宁律师认为:依据郝先生与刘女士曾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双方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
刘女士作为共有人孙先生的配偶,出售房屋应征得配偶的同意,但是刘女士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
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房屋共有人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郝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