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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儿女兄弟姐妹侄子卷入继承纠纷
市民赵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妻子、儿女和老母亲成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然而遗产还没分完,老母亲又病故了,于是,赵某的4个同胞兄弟姐妹及一个侄子也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纠纷。
2003年,市民赵某因病去世,赵某的父亲和一个兄弟早在十几年前已相继离世,老母亲李某后于2005年病故。赵某名下有套不到50平方米的私产偏单住房(现估价60余万元),位于红桥区。赵某和妻子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生有一子赵小楠、一女赵小妮。因遗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赵小楠以母亲徐某和妹妹赵小妮为被告诉至法院。由于赵某去世时,其母亲李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仍然在世的4个同胞兄弟姐妹主张“转继承”,1个侄子(已死兄弟之子)主张“代位继承”,都作为本案原告而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纠纷。
庭审中,除了赵某的一个姐妹表示放弃继承,其他5名原告都要求依法继承房产。两名被告辩称,诉争房是赵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徐某也已70多岁了,现仍在该房居住,没有钱给各原告,认为目前不宜分割,既然原告起诉了,也服从法院判决。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为赵某与徐某共同财产,徐某享有50%份额。剩余50%份额为赵某合法遗产,其生前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的儿子、女儿、妻子、母亲,各继承50%份额25%即12.5%。赵某之母李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生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李某所生子女6人中,1人放弃继承、2人先于李某死亡,剩下3人各继承李某12.5%份额的33.33%,即4.1667%。
因李某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关于赵某的侄子主张在“转继承”中进行“代位继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徐某系被继承人配偶,享有62.5%的房产份额,且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故诉争房屋宜归徐某所有,对其他继承人分别进行货币补偿。
一审判决,诉争房归徐某继承所有,徐某一次性给付一子一女各7.5万余元,给付赵某的3个兄弟姐妹各2.5万余元,驳回赵某侄子的诉请。
(文中人均系化名)
名词解释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