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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购买一套房改房,已经住了十年多,当时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十年后,他将该二手房转卖给他人,因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被购房人告上法庭。
2001年,王先生将自己一套位于汾湖镇上的房改房,卖给张先生,并交付张先生居住使用。当时收取张先生房款2万元。因为房改房暂时不能过户,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张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又将该房屋转售给李某,王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处签名。李某付款取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但在办理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遭到王先生的拒绝。他认为自己只将房屋卖给了张先生,并没有卖给李某,他没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只能将张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法庭多次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先生、王先生三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先生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