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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房产归属仍是争议焦点新规是否公平专家各持己见——
婚房新规女方吃亏?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之际,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专家们,就人们最关注的房产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
焦点一婚后接受父母赠房应归谁
争议内容
大部分人都认为,夫妻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自然属于共同财产,但该观念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被颠覆了。尤其对于价值不菲的房屋来说,这种赠与如无特别说明,即变成了对产权登记人一方的赠与。
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反对女方为家庭付出多离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使女方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内,势必会减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着女方可能失去从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释三将双方预期共有的住房强行变更为登记方个人所有,一旦离婚,可能会导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财。
解释三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略了中国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按照传统,结婚多是男方父母买婚房,女方父母负责装修或买家电等,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与这种传统习俗相契合,但解释三却将原先界定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更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使夫妻双方原先达成的默契被颠覆。
因为婚后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妆却不断被消耗和毁损。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毁损和灭失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补偿。因此该规定明显是使男方受益而损害女方的利益。
不论是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都是婚后双方共同享用的。如将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将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视为夫妻按份共有,对女方显失公平。
在实际生活中,只有闪婚闪离才可能对一方父母财产构成不当侵害,最高法院变更规则以保护父母一代的利益并期待实现公平的做法,这种“一刀切”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赞成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但现实中,父母赠与子女财产通常不会写书面东西说明赠与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不利于小夫妻关系的维持。
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经交付和登记后就不能轻易反悔。所以登记是最好的认定归属的方式,也能很好地体现出资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释三规定,以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归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则。
外国很多法律都将婚后得到的赠与或遗产作为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释(三)中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以产权登记为主,是相对公平的,也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