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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3、共用部位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5、如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向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步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第二步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小区进行公示。
第三步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备案。
第四步开户划款
物业服务企业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使用专户,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款。
第五步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步决算核减
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如何确认?
答:《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7、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也能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8、如何登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系统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可以登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网(http://www.wxjj.com.cn),通过点击“使用系统”进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主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并插入加密锁后,直接点击“维修资金使用”模块,按流程进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操作。首次登陆需点击“首次登陆注册”按钮,进行登陆身份注册。
9、房屋发生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支付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10、业主如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答:(1)每年6月30日银行结息后两个月内,向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寄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登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网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3)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一楼58822958)进行查询。
11、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以后怎么办?
答: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