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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姚瑾通讯员谢能雨李颖)近日,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加以进一步明确。同时提醒,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据福州市国税部门介绍,列入应办理备案手续的优惠政策项目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12种纳税人。
列为应办理审批手续的优惠政策项目包括: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等6类情形。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对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