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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但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有不少租房者都因为房屋合同的问题而成为受害者。
2012年9月,家住省城北区寺台子村的张先生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他与省城某装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
据张先生介绍,2011年7月,他想在省城一家装饰公司租个铺面做生意,便和已经在该装饰公司租了四个铺面的朱某达成协议,朱某将其中的两间铺面转让给了张先生,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与此同时,张先生和装饰公司也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付给朱某27万元转让费。
之后,由于铺面的原承租人一直没有把铺面交还给朱某,张先生也一直没能真正使用过这两间铺面,租赁合同也一直没拿到手。张先生心想,干脆先进货,等进了货,回来再把铺面要回来也行。
可是,等张先生从广州进完货回到西宁,拿到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时,张先生惊呆了,这份租赁合同上写的两年租赁期起止时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1年11月27日。
张先生认为,合同期限应该是从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如果转让时知道只有四个月的租赁期限,就绝不会签订租赁合同。后来,张先生多次找装饰公司要求更改租赁合同期限,都没能如愿。
后经法院判定,2011年7月19日,张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基于2009年11月28日朱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一份新的租赁合同,朱某和张先生之间属于转租行为,张先生是次承租人,在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权因合同终止时,作为次承租人的张先生不能向装饰公司主张租赁权,只能向转租人朱某请求赔偿。因此,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在这起房屋转租的案例中,张先生是受害者,但张先生作为一名房屋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对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明确,张先生在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签了字,有悖常理,所以,不得不为自己的糊涂账埋单。
记者牛玉娇通讯员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