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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纺织厂将其150平方米的地下室租给杨女士后,被杨女士改成33间小屋转租经营。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约,杨女士腾房,但纺织厂要支付杨女士改建装修补偿9.8万余元。
杨女士辩称,纺织厂出租房屋时,知道她是用于经营,不是她本人居住,并允许她装修、改建。她改建后使用了两年,纺织厂从未提出过异议。她不同意纺织厂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杨女士的扩建及装修工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19.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纺织厂存在一定的放任行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