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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31日来自天津市工商局的信息显示,截至2012年10月中旬,本市工商部门自去年年初以来,共受理房产合同霸王性条款投诉348起,房地产业已成为本市六大霸王性条款多发行业之一。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岁末购房当心售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投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违约赔偿比例约定不平等,随意改变公用部分设计,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欺骗购房人、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夸大宣传效果,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
不久前,市民吕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其遭遇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由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第6条约定:“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推脱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针对房地产行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现象,本市工商部门就此全面加强房地产合同监督管理,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去年本市共检查经营者4648家,审查合同15058件,收到初步成效。其中,工商宁河分局最近检查中发现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责令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