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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好农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省农垦总局出台了《海南省农垦总局规范国有农场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各农场的商品房销售提供切实可行的办法条例。
据悉,随着农垦二次创业的不断深入,不少农场的房地产项目已建成,并按合同获得实物分成进入销售阶段。这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确定、销售程序和领导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了亟需规范管理的要求,《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能保证项目权益价值的实现,让二次创业成果反哺农场职工群众。
《暂行办法》中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农场报经总局批准立项,进行自主或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并取得政府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改变了原来农场商品房定位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办法,体现了以农场为主的原则,商品房作为企业经营生产的产品,农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商品房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此外,《暂行办法》特别强调集体监督的作用,从制度上杜绝了个人决策,要求农场要成立“商品房销售小组”负责具体的销售业务工作,“商品房销售小组”除了对农场管委会负责,还要接受由省农垦总局纪检监察审计派驻组、农场党办和工会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商品房销售监督小组”的监督,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倪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