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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交完全部购房款再签购房合同;购房者交完全款后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要求修改其中的霸王条款被拒。目前,购房者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2年2月24日,北京的李女士与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李女士认购开发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观澜湖大道的一处公寓楼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产建筑面积97.4平方米,房屋总价1794909元。认购协议签订后,开发商要求李女士先付完房屋全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并称所有购房者都一样。无奈李女士先交了房款才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
然而,李女士拿到购房合同后发现,其中有很多不合理条款。“我多次找开发商商讨修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但开发商坚持购房合同条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李女士称,开发商试图让她完全按照其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进行签订,剥夺了自己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最基本的权利。因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对购房者非常不利,李女士最终没有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
随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1794909元购房款及强行搭售给自己的酒店消费卡费33340元,并赔偿其银行利息损失100000元均未果。
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开发商则称,李女士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而且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已向李女士出示过未来要签订的购房合同等文本。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李女士要求退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海南的房地产销售行业,大部分开发商都没有完全按照政府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与购房者签订,而是另行聘请律师起草一份少则三、四页,多则十几页的补充协议让购房者签订,而补充协议的大部分条款对购房者不利或显失公平。
16日,就李女士的遭遇,商报记者采访了资深房地产律师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窦艳群。窦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开发商不能单方要求购房者必须签订其提供的格式购房合同。既然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应当将购房款退给购房者。
窦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房最好聘请一位房地产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否则遇到类似上述纠纷,不仅会带来必要的麻烦,且巨额购房款还不一定能够顺利拿得回来。
据了解,目前,李女士已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