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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房补贴的王先生,突然被告知其名下有两辆汽车。王先生认为,自己过去的老板曾借过自己的身份证,肯定是他以自己的名义卖的旧车,而且老板也出具了用其身份销售旧车的证明。因此,王先生提起“反向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名下的车辆不属自己所有,而属老板所有。目前,该案已在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
昨天,记者见到了原告王先生。他对记者说:“我家的经济条件一般,过去收入较少,妻子又有病,而且孩子还要上学。为了生计,我于2009年来到由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公司工作,负责为他处理在一些小区内的废品收购事宜。”王先生说,王某某不仅收购一般废品,也收购报废车辆,而且还有一家汽车修理厂。王先生在王某某公司工作后,王某某多次找其借身份证使用,王先生不好意思拒绝。
2009年,由于符合条件,王先生一家享受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住进了廉租房屋。但2012年11月,街道办事处给他发来一份通知单,告知其名下有一辆解放牌货车和一辆轮式装卸车,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标准,并责令其在20日内做出情况说明。这让王先生一家都非常惊讶,妻子刚做完心脏手术不久,现在自己住廉租房又出现了问题,王先生的心情糟糕极了。王先生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他发现,相关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上的有涂改痕迹,而且当事人签字也不是他本人,更没有委托授权书。王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这两辆车是他人恶意冒用其身份交易的,与他本人无关。要交易车辆,必须有身份证。王先生回忆起,自己的老板王某某曾经多次找自己借身份证使用,而且王某某收过旧车。于是,他找到了王某某进行质问。“王某某只承认用我的名义卖过解放牌货车,而不承认用我名义卖轮式装卸车。”后来,王某某为王先生出具了一个证明。上面写明:“王先生原在我单位上班,因我的身份证丢失,所以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证卖车所用。”而且王某某所写的车型和牌照号也跟王先生名下解放牌汽车的一样。
王先生认为王某某的侵权事实明显,于是决定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他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确认自己名下的解放牌货车和轮式装卸车非其所有,而为被告王某某所有。目前,该案已在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
本案到底是一个什么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朱晓丽、张慧敏表示,“确认之诉”是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是当事人出于对其实体权利固定化的需求而提起的一种诉讼,往往与给付之诉互为存在的基础。无论是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对一定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提起“确认之诉”的涉诉主体均是民事实体权利人。
但“反向确认之诉”则完全不同。在该类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人而是民事责任人。涉诉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其客观上使“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完全相分离。可见,“反向确认之诉”不再是为了实现某种给付目的而存在,而是只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其责任范围得以明确化的一种诉讼类型。
“反向确认之诉”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责任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与其产生了特定的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事实上,我国司法实际中已经出现一种“确认不侵权”的诉讼案由,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向确认之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