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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问题:
您好:
我是东丽湖朗钜地产开发的意风观湖三期工程的业主,合同上写明交付日期是2011年10月1日,时至今日都没有交房,而且开发商也从来没有通知过业主,我们多次找到他们售楼处,总是几个售楼人员说领导不在我们做不了主之类的搪塞之语。
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天津市的统一合同,但是在这个大合同的后边还签订了一个小的补充合同,小的补充合同上有一条是这么写的:“22.乙方确认: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演示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目前存在这么一个情况:朗钜地产在售楼时,宣传资料,沙盘,影像资料,以及售楼人员的口头介绍,对每一个业主都提出了最最明确的一点,就是我们买的意风观湖小区,区内有一个“人工湖”,而且紧邻“人工湖”的23号楼的售价要比其他楼的售价每平米高出2000元RMB,但是截至到目前,工程交付日期延期将近5个月扔没有一点交房的消息,最为可气的是,当时沙盘上所示的“人工湖”却被朗钜地产施工为私人别墅并且出售。
以上就是问题的主要纠结点,我们想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权,让朗钜对于“人工湖”的“消失”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但是我们又苦于以上签订的那个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上边写出来的那一条规定以前他们的所有一切的一切的宣传都不作为依据。
我们业主主要咨询的问题点就是,如果起诉的话,那个补充合同的这一条到底法院会倾向于哪一边,或者说会是什么判决结果。
此致
敬礼
朗钜三期意风观湖全体业主
2012.2.1
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阅。我认为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李娅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