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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李川杨建梅王飞】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本市各级法院了解到,造成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厂家弄虚作假”、“销售者存在过失”。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一定要有理有据地维权。
妇女刘某于2011年4月,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购物,并开具了794.70元的食品类发票一张。2011年5月,男子丁某来到工商部门申诉,称其委托表妹刘某在超市购买的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超过保质期。工商部门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分歧较大,该部门出具了消费者申诉终止调解书。丁某遂将河北路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被告退还其购买过期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的货款708元,并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7080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主张被告河北路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供了购物小票、发票及六瓶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实物和照片。丁某作为原告起诉,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河北路分公司是华润超市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华润超市承担。丁某购买的六瓶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已经超过保质期,华润超市应退还相应货款。但丁某主张华润超市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对惩罚性赔偿规定了严格适用条件,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的严重损害为前提,且该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侵权人明知产品缺陷为前提。本案中,河北路分公司售卖过期食品确实存在主观过错,但就损害结果而言,除价款损失外,丁某并无主张或举证证实其存在人身或其他损害。因此丁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中院判决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其丁某货款708元,同时丁某返还对方六瓶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
服装质量也容易造成纠纷,2012年11月10日,妇女朱某到大港区某商场购买了单价为390元的羊毛衫7件。这些羊毛衫的标注成分为:百分之百羊毛。购买之后,她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检测,结果仅有46.8%的羊毛,还有其他三种成分,检测结果与涉案商品标注成分严重不符。因此朱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商场退一赔一。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诉调对接机制
易于解决纠纷
近年来,本市法院加大了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调解力度。以红桥区法院为例。该院建立了“大胡同便民商事巡回法庭”。并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强制裁判进行互认对接,全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经过三年来双方的不懈努力,大胡同地区的消费者申、投诉解决率明显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投诉解决率100%。
红桥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文波对记者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提高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求商家出具正规发票。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消费者应该保存好票据和商品。如果由于商品的问题发生了人身和人格权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厂家和商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据了解,本市活跃着林枫等几名职业打假人,虽然有些人对他们存在看法,但他们的存在的确对打击假冒伪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