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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小区,从道路两旁到楼道的电梯口,从房屋外墙的墙壁上,到房屋顶部,物业管理部门在利用小区空间,承接平面和一些屏视广告上可谓物尽其用。城市住宅小区俨然成为各广告商争夺的“香饽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物业部门堂而皇之地将之据为己有,小区广告收入成了一笔不明不白的糊涂账。
一直以来,我们小区一些业主为小区广告费一事,同物业管理方相持不下。最近,几户业主联名投书,状告物业管理独吞小区广告费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电梯、外墙面、共有绿地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就是说,小区电梯的使用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业主,物管无权取得广告收益。窃以为,物业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利用小区场地承接广告时,应将所获收益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比如,可将广告费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还应将小区广告收入、支出明细张贴公示,否则,就应视为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