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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处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支付给购房者违约金21487.6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0年11月8日,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黄岛区一处房子,他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约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由该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他,但是该公司至2012年2月14日才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交接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张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该公司所提出的市政配套问题造成的逾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能免除该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宣判后,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谦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