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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张伟在卖房过程中遭遇了一出“连环计”,不仅售房款没全额到账,房子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方转卖给第三人。到头来,张伟反倒被第三人告上公堂,要求交付房子。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法院获悉,本案一审认定买方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张伟利益,故驳回第三人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业主出具委托书铸漏洞
2011年3月初,张伟(化名)与董林(化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黄埔区黄埔东路一套91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董林,总楼价为89万元。当时,因为张伟的房贷还尚未结清,所以双方约定由董林先出资赎契,涂销抵押后,董林再申请抵押贷款。
董林要求张伟向其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代为出售房屋以及办理过户等事宜,以保证张伟如果不继续交易或不出现时,董林仍能凭着委托书办理交易过户。张伟为表诚意,于2011年4月出具了委托书,并公证。
合同签订后,董林向张伟支付了13.5万元,张伟凭此笔钱款提前还清了房屋贷款并涂销抵押。但此后,董林却不再支付余下房款,张伟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解除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去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解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董林支付违约金8.9万元。董林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房子因委托书被转卖了
2011年11月,董林拿着张伟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张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与李平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张伟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售卖给李平(化名)。
李平则凭着这份买卖合同,将张伟告上法庭,要求张伟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去年5月,张伟收到法院传票,告知其到法院应诉与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恶意串通代理无效
本案庭审中,董林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应诉。庭上,董林声称当时因为急需用钱,才将房屋卖给了李平,所收房款全部自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整个卖房过程中,董林既未征得张伟同意,也没有将购房款转交给张伟,反而自行支配使用,属滥用代理权。同时,李平作为工薪家庭,一次性将60万元房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又无法证明是善意购买该房。在董林以明显的恶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两人交易行为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形。法院故推定,李平与董林买卖房屋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张伟利益。(记者章程实习生张济科通讯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