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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童林】木工杜某在工地支柱子时,墙体突然倒塌,将其砸成重伤。近日,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雇主赔偿杜某3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2年4月末,杜某(化名)经工友介绍到西青某工地做木工工作。同年5月17日,杜某在工地支柱子过程中,因墙体突然倒塌,将右腿、右脚砸伤,随后杜某即被工友送往咸水沽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于当日前往津南某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外踝骨折、皮肤坏死等。住院71天,杜某开支医药费1.8万余元,雇主李某(化名)已给付。后原告伤情一直未愈,多次找到雇主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庭审中,原告和被告雇主对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活动,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作为雇主理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实际上是案外人雇佣的工人,故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不予认可,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对其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