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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的一位房地产公司的女中介收了224000元好处费,介绍别人买的“房子”是个虚无的房号,购房者要求退钱遭到拒绝。
根本不存在的8002房
“折腾了一年半,今天终于有了结果。”5月31日的上午,于红拿到终审判决书,一脸欣慰地说。
于红是黑龙江人,准备来到海南定居。2010年1月,她想购买三亚海岸·威尔斯楼盘的房子,便找在三亚做房产中介服务的海口女孩小谭帮忙。经小谭介绍,同年2月6日,于红和开发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416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楼盘第1幢8层002房,交房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于红觉得价钱划算,不但付清了全部房款,还给了小谭224000元“好处费”。
于红一直等着要交房,可房子没有如期交付,而且一拖再拖。直到2011年11月,她到海岸·威尔斯楼盘一看,大吃一惊:楼盘只有7层,房屋已经竣工并交付给业主使用,合同中约定的“8层002房”根本就不存在!小谭解释,原来开发商进行楼盘设计时包括第8层,后来因规划未被批准,结果没有建成。无奈之下,于红当月便找开发商交涉,最终办理了退房手续。
房子没有买成,于红向小谭索还224000元“好处费”,却遭到了小谭拒绝。几经交涉不下,去年4月,于红以小谭的做法构成欺诈、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
服务报酬?不当得利?
小谭为何拒绝了退钱?她认为,自己和于红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她只是为购房者提供居间服务。经她介绍,已成功促成于红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这笔“居间服务费”她就应该拿。至于“8层002房”是否存在,于红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都和她没有关系。
对于小谭的说法,于红难以接受。她说,224000元并不是小谭的居间费,而是小谭从这套房子中赚取的差额。“这套房子是小谭和开发商联系好的,再转让给我的。”于红说。她还拿出了小谭当时出具的收据,上面写明这224000元是小谭收取的“差额”,而且整套房子价格才416000元,居间费就占了一半多的比例,违背基本常理。于红认为,既然房子交易失败了,224000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小谭应该返还给她。
究竟是服务的报酬,还是不当得利,决定着224000元的归属。受理此案的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8层002房”是小谭转卖给于红的,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224000元属于小谭居间服务的报酬,不应返还。去年10月,该院一审判决于红败诉。于红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8层002房”并不存在,于红的购房目的没有实现,小谭占有224000元缺乏合法根据,造成了于红的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5月22日,法院终审改判,小谭在10日内将224000元返还于红。
什么是居间合同
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开旺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在这桩事件中,小谭没有和于红签订居间合同对报酬进行约定,而且“居间费”高达购房总款53.8%明显不符合情理。因此,双方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记者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