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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产中介看了房后,又绕过中介私下或委托其他中介成交房产,这是房产买卖中的“跳单”行为。近日,龙岩中院对一起“跳单”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买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6360元佣金。
2011年7月,吴先生在某房产网上看到了一房源信息,并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载明,“甲方保证不与乙方提供的房地产的权利人私下成交,如果甲方(包括授权代理人及其亲属)与权利人私下成交,须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报价3%的佣金。”
随后,房产中介带着吴先生看了该房。
2011年9月,吴先生私下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总额为31.8万元。2011年10月,吴先生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并入住该套房。房产中介公司为取得佣金,将吴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中介与吴先生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带吴先生进行了实地察看房子,吴先生与房产所有人也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与吴先生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房屋价格商谈、合同订立等均由吴先生自行完成,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该房产报价3%的佣金过高,故判决吴先生按房产成交价31.8万元的2%支付佣金636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为了省掉中介费,不少买房人都有“跳单”的想法。然而,中介公司往往都会对所提供房源进行跟踪,“跳单”现象最后很容易被发现,一旦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在中介服务规范、操作无瑕疵、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跳单”买房人很可能会败诉。同时,《看房确认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买房人签字确认即表示认可了看房确认书的条款内容,协议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记者杨玉娟通讯员张丽姑陈水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