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安区周女士来电反映:200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2011年8月份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我当时购房款交了全款,共计110万元。前几天,开发商通知要交房,但明确表示不再赔付违约金,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费给我们,如果我们不同意,就不交给我们房钥匙。我算了一下,如果计算违约金,开发商应赔付我好几万元,而一年的物业费还不到2千元。我同开发商理论,他们表示出于照顾我的需要,最多在我给新房装修时让我免交装修押金和垃圾转送费,否则让我后果自负。请问,开发商用违约金折抵物业费应取得我的同意吗?我不同意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互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前者发生于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而后者则发生在购房人和物业公司之间。在法律关系上,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开发商对购房人所负债务,而物业费则是购房人对物业公司所负债务。开发商若要把支付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的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上述规定,开发商应当征得购房人的同意后,才能将违约金折抵物业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即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方可。因此,在周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自作主张用物业费抵顶逾期违约金。周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