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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石家庄讯(王宏建记者李建)眼看着房价上涨,自己手中的房号却卖给了同事郝女士,河北省石家庄市成先生心生悔意,并准备将房号费强行退给郝女士。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双方协议有效,成先生不得毁约。
2007年初,郝女士所在单位准备为职工团购住房,郝女士以5万元的价格从同事成先生手中买了一个团购资质(即所谓房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郝女士向成先生支付其已经预交的购房款27万元,并另外支付团购权利对价5万元。后来,成先生夫妇看到房价上涨迅速,提出解除合同,并将郝女士履行合同支付的款项退回到郝女士的工资卡账户内。无奈之下,郝女士起诉至石家庄桥西区法院。
法庭上,成先生认为,他与郝女士之间协议购买的是商品房,而不是团购房屋的权利。因为签订协议时,自己已经支付了27万元的预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该解释,不应以其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