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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高某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在依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等相关费用后,高某得知A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开发、销售房屋,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为此,高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A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房屋维修费、利息等费用。
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认为在《房屋认购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解除之前,高某要求返还购房款等没有法律依据。且高某在购房时应该知道本案所涉房屋的现状,A公司没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此高某主张违约赔偿没有依据。
案件审理中,仲裁庭在了解双方各自主张后,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其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当日履行。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成都仲裁委送来锦旗,以表达对成都仲裁委优质高效解决纠纷的赞许。
成都仲裁委成都商报记者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