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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买的房子,如今储藏间还在前房东的手上出租,近日,阿真(化名)一纸诉状把卖家小陈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讨要储藏间。
2007年7月,阿真向小陈购买了位于湖滨中路上的一套12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小陈在交付房屋的时候告诉我储藏间还堆着东西,没有地方腾挪,希望能暂时借用。”阿真在庭上说,此后她多次催促也没有结果,后来才知小陈以每月250元的价格把储藏间租给他人。
小陈辩称:“产权证上没有包括储藏间,储藏间是独立存在的。”按照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下的储藏间不能办理产权证,只有使用权。
双方的买卖合同上还写着这样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125.44平方米,其中含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对此,小陈说:“既然附属用房面积已经划了斜杠,说明阿真买的只是房子本身,不包括储藏间。
法院认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小陈和阿真均能准确指明储藏间所在位置,而且当初在买卖时双方就都已经知道了储藏间的存在,这说明储藏间与主房屋是相对应的,属于主房屋配套的附属设施。由于储藏间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交易习惯,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随同主房屋转移至新所有权人。
法院因此判决小陈应将其占用的储藏间返还给阿真。
提醒
“\”不等于“0”
“房屋建筑面积为125.44平方米,其中含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法官说,这一条款应理解为125.44平方米中不含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即计价的125.44平方米均为房屋面积。该条款并非如小陈所主张的已经明确约定了附属用房面积为0平方米,将储藏间排除在交易范围之外。除非双方特别约定储藏间不随同转让,从常理来看,应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的声明或者约定,明确储藏间仍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法官提醒,储藏间并不一定要随房屋一起买卖,但是应在合同中对其归属问题有明确的说明。
调查
储藏间出租行情不错
昨日,记者在厦门的本地房产论坛发现不少出租和求租储藏间的帖子。长青路、松柏、滨北、莲坂一带的老旧住宅都有闲置的储藏间出租,开出的价格均在100-200元之间。
记者走访了滨北石亭路以及湖滨中路加气站一带的老房子,发现临街的储藏间有不少已经被改成水果店、食杂店等。一家食杂店不过三四平方米,老板说,月租金要1500元,房东一年可以坐收租金1.8万元,因此,房屋买卖时,储藏间归属问题应事先写明。
标签:石亭路附属用房法院判决卖房子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