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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只要房价仍然有较高的上涨预期,且房产税征税力度有限,那么仅靠房产税是难以阻挡投机和炒作的。何况,在当下土地供应垄断、货币超额发行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房价上涨的预期依然十分强烈。
种种迹象表明,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进入一个关键期。
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下发的《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高服务大局的通知》中提出,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面对这样的政策信号,外界有关房产税试点扩围的预期也十分强烈,认为“继上海、重庆之后,年内将有更多的城市开始试点”。
笔者注意到,早先也曾传出消息称,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个别二线城市已经将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待批。耐人寻味的是,在前述消息发布后,一些城市选择了沉默,而另外一些城市则对此予以了否认。比如,北京地税局就在其官方微博上称,未上报过房产税试点方案,也未接到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通知。
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早在1986年,国务院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则实行免税。不过当下所说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则是恢复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住房进行征税。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大直辖市率先开展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拉开新一轮房产税改革的序幕。然而时至今日,围绕房产税改革试点还有诸多争议。一方面,在当前房地产领域税种繁多的情况下,一些人认为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有凭空加税之嫌。在他们看来,即便要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也应该采用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做法;另一方面,不少人也在期望,房产税能成为遏制房价上涨的一把利器。理由是,通过实施房产税可增加持有成本来抑制囤房,从而减少投机炒作,以此达到降低房价的目标。
无论是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还是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实施限购政策,我国房地产调控的手段不可谓不多,但在调控已成常态的背景下,房价却未终止其上涨的势头。这种背景下,外界对于房产税的调控功能寄予厚望也不难理解。可是,房产税真能担此重任吗?
现实中,只要房价仍然有较高的上涨预期,且房产税征税力度有限,那么仅靠房产税是难以阻挡投机和炒作的。何况,在当下土地供应垄断、货币超额发行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房价上涨的预期依然十分强烈。
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与房地产业关系密切,地方政府不愿看到房价大幅下降。原因在于,房地产市场降温不仅会造成房地产投资下滑,更会加大地方政府平衡预算的压力,并波及地方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投资性项目,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中,土地发挥资本金和资产抵押物的功能,因此,地价的下滑将弱化了土地资产的抵押功能,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渠道也会受到影响。另外,无论是土地供应,还是房地产开发,银行都是最终风险的承担者,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发生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性。
地方政府“卖地生财”与我国的分税制关系密切,很多学者就认为,现行土地税费制度下形成的“土地财政”对抬高房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房产税改革试点恰恰为分税制下的地方政府税收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也为破解地方财政的困境提供了出路。在他们看来,房产税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时期摆脱土地财政,推动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事实上,在很多国家,房产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显然,房产税改革试点不仅仅是单纯的扩围问题,实质上更是对房产税制度的一种创新突破。
不过,具体到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扩围还需要与其他房地产税费进行总量的“加减平衡”和税种归并,避免房产税的开征过分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目前,直接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就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诸多税种。
由于目前仅在两个城市试点,试点范围小而且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政策温和,涉及面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扩围”十分必要。然而,对于未来新增加的试点城市来说,建立完善的动态房产价值评估体系、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透明公开的信息登记系统等也极为迫切。
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基础单位来进行征收的,这就需要明确房屋的具体产权人,同时还要对同一家庭关系中的成员所拥有的房屋进行联系归集,以明确家庭为单位的纳税者房屋拥有量。因此,如果只针对个人,那么房产可能会被分散至各个家庭成员的名下,从而将会逃避纳税。
此外,为了合理评估出房地产的价值,需要收集与房屋状态相关的信息,比如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面积大小、周边配套设施等信息,而这些都是对房屋进行税收价值评估的基础。遗憾的是,我国建立的房产信息数据库多是以企业、单位房产为主的数据库,对个人住房的信息数据库归集还不尽完善。(陈凡)
(作者供职于天津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