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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近日发布第156号政府令,宣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中,《办法》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颇引人关注。叫停令人眼花缭乱的“洋地名”,引来不少人赞同,但地方政府所用的行政手段和实际施行效果,也招致坊间广泛议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彭向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有“名不正”之嫌。
彭向刚所指的上位法,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记者查阅该条例发现,其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有关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但其中并未对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河南出台的办法中却明确,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都在此规定之列。
不过,1996年,国家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却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人名、企业名或产品名、商标名称命名中国地名”,地名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陆幸福告诉记者,尽管河南省政府的规定与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相符,但的确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
陆幸福进一步向记者解释,“地名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而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明确依据,否则便是违法。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并未绝对禁止用人名作地名,更没有禁止用外国地名作地名,下位法不能以相反规定扩张政府管理地名的权力。从法律的效力位阶来讲,民政部规章和河南省规章的效力都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因此,《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一直以来,公众对过度和泛滥使用“洋地名”确有担忧。早在2005年7月,就有过一桩反响较大的舆论聚焦事件:昆明市民赵立写的《居住在哪国的昆明》一文发表于人民网上,痛批“昆明的房地产商人干了一件蠢事”——给新开发的楼盘起洋名戴洋帽,称这种风气只会适得其反,贻笑大方。然而时至今日,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洋地名”却依然不断推陈出新。不仅“香榭丽”、“维也纳”点缀大城市,连三四线城市都遍布“欧洲小镇”。
但即便如此,在彭向刚看来,用行政命令手段“一刀切”的做法仍然不可取。“在当下这个越来越开放的时代,这种叫停方式不可取,政府行为应搞清公私边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场所及建筑可以严加管理,商业中心、楼盘小区等私产则不适用。‘洋地名’层出不穷,说明有市场需要,公权不是不该管,而是不宜管得太宽。如果从完善和规范命名程序入手,辅以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洋地名’治理工作也许事半功倍。”
记者发现,网上多数网民也反对用行政命令禁止“洋地名”的做法。网友“他山之石”认为,一些群众认知度较高甚至约定俗成作为地标的“洋地名”,突然改名势必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多种不便,逐步引导规范地名更适合现状。网友小K说,政府出台规定前应先征求民意,多建议少命令。而楼盘的命名,开放商也不应该有权,真正的命名权应交给居民投票来自主决定。
陆幸福认为,地方政府干预过多过细有诸多弊端,“第一,增加了政府和民众冲突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二,增加了政府运行的成本,最终加重了民众的负担;第三,压制了民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建设。”他认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政府守法,“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规章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扩权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