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些项目经理在市场交易中有污点,存在不诚信行为,就应坚决排除在本公司承包合同的市场主体资格之外。”针对建筑行业涉诉案激增的情况,昨日,长沙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建工企业涉诉合同纠纷5个典型案例。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建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发出六条司法建议,建议建工企业从人、章、事等方面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监控,在人的方面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建筑行业涉诉案件大量增加,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建工企业合同纠纷6388件,立案案由多达46种。建筑施工企业涉诉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八大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增长快、新类型纠纷多、审理难度大等特点。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长沙中院通过为期三个月的案例调研、法官访谈、实地考察等,对建工企业涉诉纠纷常见的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黑白合同”的效力、项目经理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三种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了《关于建工企业涉诉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案例1
项目经理私刻印章借款百万未还
2009年,中建五局取得延安安塞至吴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资格。2010年中建五局西北公司与易新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约定:项目部经理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能私刻印章。施工过程中,易新建以“中建五局项目部,易新建”的名义向谭立清借款100万元,并加盖其私自刻制的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随后,借款打入易新建之子账户,后转入项目部财务出纳(易新建之妻)的账户。因未归还借款,谭立清诉至法院,要求中建五局与易新建归还借款及利息。
望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中建五局应承担还款责任。后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该借款系个人债务,中建五局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承包项目经理易新建已因伪造印章、涉嫌集资诈骗,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2
公司法人借款两百万
公司成被告
原告缪文强与被告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石罗其、周蜜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罗其以个人名义向缪文强出具了4份借条,共计20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公司也向缪文强出具两份《证明》,称“石罗其系代表公司借款”。诉讼过程中,石罗其下落不明。
天心区法院原审判决被告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缪文强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天心区检察院提出查处虚假诉讼的检察建议。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已讨论决定再审此案。
案例3
担保公司发生债务纠纷
法院依法冻结账户
2011年,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张卫芳、长沙建工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张卫芳、长沙建工集团对该行在未来一年内向广成贸易公司提供的800万元以内的授信敞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随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广成贸易公司在2012年间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向广成贸易公司开立总额为1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广成贸易公司自行提供了800万元保证金。2013年,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依约承兑了1600万元,但广成贸易公司没有依约补足汇票敞口。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张卫芳、广成贸易公司、长沙建工集团清偿800万元及利息。
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张卫芳、广成贸易公司、长沙建工集团银行存款800余万元。法院认定广成贸易公司应偿还浦发银行长沙分行800万元及利息,张卫芳、长沙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
涉案项目经理威胁、诽谤法官
刘会全与省建工集团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雨花区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规避纳税义务的和解协议。税务机关发现后,向刘会全追缴税金39万余元。刘会全缴税后,向省建工集团追偿无果,再次诉至长沙中院。
之后,双方要求法院调解,达成了各自承担50%税金的调解协议。三天后,当双方当事人来法院签收调解书时,彭某某作为涉案的项目经理,来到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办公室,质问法官为何认定建工集团应承担责任。彭某某恼羞成怒,气焰嚣张,指着法官质问“你收了当事人多少钱”,威胁要组织民工到法院堵门。
彭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臆断法官受贿的事实,诽谤法官,威胁法官,且事后拒不承认自己违法错误,其情节恶劣,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经合议庭合议,长沙中院依法对彭某某罚款4万元。
案例5
律师抢夺法院机密文件妨害民事诉讼
原告阳惠诉被告陈超、刘波、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原告阳惠遂依据调解书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冻结措施。2013年8月27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来到承办法官办公室,自称其为原告阳惠的代理律师。见承办法官办公桌上放着该案解除冻结担保财产的内部报批材料和合议庭笔录,谢某不顾法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解释、劝阻,在承办法官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该案的内部报批材料和合议庭笔录拿走,并径自送给主管副院长,要求主管副院长在报批材料上签字。8月28日,谢某再次来到主管副院长办公室,强行要求其马上签发裁定书,指手画脚,大声吵闹。
经审查,谢某律师与原告阳惠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收取了律师费,但没有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也未在本案调解结案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承办法官。截至2013年8月29日,谢某律师尚未将该案委托情况告知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也未进行登记。因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长沙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罚款5万元。(记者邱钊通讯员蒋泽军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