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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维
□本报通讯员富心振李鹏飞
以虚假房屋买卖来套取银行贷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矛盾纠纷,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导致金融风险。
虚假买卖房屋一般合同形式完备、过程完整,如何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存在“套贷”的情况下,识别双方的真实意思,练就火眼金睛,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总结出一套“六步走”的甄别办法。
第一步,看合同内容的详尽程度。正常房屋买卖中,房屋座落、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房屋交付、办理转让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是双方协商的主要内容,通常约定明确,而“套贷”合同内容则大多简单、粗陋,甚至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也未作约定。
第二步,看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对于房款尤其是首付款的支付情况,不能仅以一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来判断,而应当看实际的资金流向,可以审查银行转账、本票承兑等,即使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大额房款,也可以通过审查资金来源进行判断,当事人无法解释清楚的所谓大额现金付款不符合人们的通常交易习惯。
第三步,看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票据的保管情况。正常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后,房产证应由买受人保管,虚假买卖中,由于交易系虚构,名义出卖人都坚持保管已过户到名义买受人名下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步,看当事人对交易细节的掌握程度。房屋买卖涉及利益重大,当事人一般应当对交易磋商、合同签订、房屋过户的时间、场所,房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批次、数额、支付方式等交易细节印象深刻。然而在“套贷”案件中,由于买卖合同并未真实履行,法官询问上述细节时,当事人往往只能表示“记不清楚”或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第五步,看实际还贷情况。按常理,贷款应由贷款人即买受人归还,但在“套贷”中,由于交易系伪造,实际都是由名义出卖人按月归还贷款的。
第六步,看交易后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按常理,房屋出卖后,一般由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但在“套贷”中,房屋通常仍然由名义出卖人实际控制。
本报上海11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