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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前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超生子女承包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法院认定超生子女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备分配权。
小宝(化名)是前锋区某村村民,属超生子女,今年4月,该村以召开村民大会的形式,认为超生子女违反国家生育政策,故不予分配征地补偿费。不过,小宝父母并不如此认为,在他们看来,小宝虽属超生子女,但家人已按国家政策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具备分配权。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村因村民违反生育政策而剥夺超生人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对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的蔑视,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应当具备出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收益分配权。(毛红玲何军记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