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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4日起个人首次购买的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城市棚户区等四类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优惠。
通知规定,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