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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婴”事件一直在我心里挥之不去。据报道,警方通报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侦查,于是10岁女孩在事后直接跟随母亲远赴新疆。没有惩戒,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甚至没有人关注女孩儿如此“恶行”背后的原因,是否曾经受过非常的心理刺激,是否需要心理辅导等。我们不禁要问,对这样一桩伤人事件就这样“一走了之”地简单处理真的可以吗?
有不少人认为“如果作恶不能得到惩罚,那善就会受到伤害”。我倒不认为,对少年犯进行严惩就可以遏制儿童犯罪。但对幼童的“恶行”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可以放任不管,当这种“恶行”没有发生过,不施以刑罚,需要家庭及社会做的更多——比如施以感化教育,进行心理评估进而进行辅导等,这样才有可能使其健康成长,不再犯罪。
十几岁甚至更小的儿童,并非完全不能明辨是非,他们只是没有完整的能力去通过理性对错误行为加以限制,思辨性地得出善恶的结论——他们在生理上还不是完整的、可以承担自己行为责任的“人”。因此,如果他们的“恶行”不给予任何“说法”,不施以任何措施,那么他们就会从此认为他们完全可以不为其“恶行”负责,进而助长“恶行”的滋生。这样的悲剧不是没有发生过。
2010年,广西桂平一位13岁的男孩小明认为同村伙伴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过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结果因其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侥幸逃过法律制裁的小明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又酿一起悲剧。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然而,由于其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
我想,能有如此“恶行”的小孩子,或天性顽劣,或心灵受到过某些创伤,无论是哪一种,后天的关爱、矫正都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要对其行为负责,我们有责任让孩子们知道这一点,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罚,不等于不负责任,不受惩戒。域外司法对可以“不负刑责”的违法儿童明确纳入了检控以外的措施,包括由警方施行警诫以及举行家庭小组会议等,在使其免受法庭审判的同时,令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并使他们的家人和受害人更多参与有关程序,使他们能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
在香港,对于未满最低年龄的犯罪者,政府会提供足够的矫正服务,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发放资料,叮嘱他们如何教导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会将孩子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机构跟进;将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会议,召集警察、社工、教师、家长及孩子参加会议,对有犯罪行为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等。在台湾,同样也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我想这些做法都是值得大陆的立法、执法者以及教育机构、家长借鉴的。建立完善的针对未满14岁触犯刑法者的矫正措施,才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