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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一斐)自幼失去了亲生父母,先后辗转3个家庭,15岁少女小蕾曾说自己像只孤雁,伶仃无依。2011年10月,养母唐英(化名)因癌症离世。今年8月,为保护母亲在广州文明路上的一家商铺,小蕾将租客告上法庭。(详见本报2013年8月20日A21版报道《孤雁何依》)
小蕾和唐英家人认为,租客温昭(化名)夫妇在唐英去世前夕,采用欺诈手段和其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以每月1500元的低价租金,将商铺租期延长15年。本月17日,越秀区法院认定,《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导致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应予以撤销。
10年前,温昭夫妇二人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价格,开始租赁唐英所有的位于文明路上的两层店铺。据小蕾的大表姨介绍,从2009年开始,唐英和温昭协商,将店铺的租金从每月1500元提升到4300元,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新的合约。
虽然无白纸黑字的新合约,但在唐英于2011年书写的《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中,她在介绍自己的经济状况时称:“我生活来源是每月退休工资2600多元及我商铺的租金4000多元。”
2011年7月,唐英病危,温昭和唐英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在每月租金为1500元不变的前提下,将店铺的租赁期限变更为2011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小蕾和唐英的家人认为,在违背唐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是“趁人之危”。唐英去世后,小蕾成为店铺的合法继承人。据了解,温昭夫妇曾提出由他们二人担任小蕾的监护人。这被唐英家人指责“居心不良”,是为了唐英的店铺。
越秀区法院认为,唐英去世后,这间商铺作为遗产由原告小蕾继承。结合这间商铺的面积、租赁期限、所处地段、交易习惯,以及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商铺租金参考价等因素考虑,可认定唐英和温昭签订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将导致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法院认为,亦无证据证明唐英愿意遗赠财产给温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