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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记者从都匀市检察机关获悉,近期,都匀部分金融机构要求借款方强制性公证,增加了市民负担。经检察机关介入,发出检察建议书,停止了强制行为。
近日,都匀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接到群众反映,都匀市的部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业务的过程中,要求借款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承担公证费用。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些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借款人必须持贷款合同到公证机构强制执行公证,否则不予发放贷款。其中,黔南州振匀公证处还在都匀市住建局(原市房管局)办证大厅内设置公证窗口,不少群众因此误认为公证是办理购房手续的必经程序。其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公证费用一般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这就意味着购房者需要为办理贷款则多支付1000元左右的公证费用。
都匀市检察机关认为,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能够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利益,那么公证费用应该银行来支付,或者至少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而商业银行通过利用其强势地位,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名,让借款人支付公证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于是,都匀市检察院分别向驻都匀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黔南州振匀公证处、市住建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各单位向购房者明示公证程序的自愿性,明确告知群众公证程序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因特殊情况确需公证的,公证费用的支付应当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支付。
该检察建议发出后,驻都匀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均做了整改;市住建局要求黔南州振匀公证处搬离房管局办证大厅。(胡瑾记者文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