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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本市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出炉,作为全市监管工作的“教科书”和“工作指南”,新规对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人员以及二手房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了相关收费标准等。
现场公示售楼员信息
据了解,新规中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全部商品房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开发企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照片、姓名等信息,同时销售人员信息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中的内容一致。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无证售房、变相无证售房是指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采取内部认购、预订、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进行非法售房的行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10日内,应当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此外,新规规定了对新建商品住宅开展日常监管的各项要求。日常监管中,应当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销售人员信息是否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中的内容一致,销售中是否存在无证售房、捂盘惜售、未备案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散布涨价信息
在二手住宅市场方面,按照新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数量、执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公示材料,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将列入日常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此次新增的房屋信息抽查还提出,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平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明确中介最高收费
值得关注的是,日常监管中,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了中介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基本服务项目:(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2)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3)代办贷款服务;(4)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5)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最高收费标准:(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2)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3)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4)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5)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