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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庭月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120元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新版《〈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8] 211号)同时废止。
旧细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或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
新细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新细则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而在旧细则中,申请条件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根据新细则,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配偶是外地的;现役军人;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成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新细则还特别提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在5年内出售的住房,经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后,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根据新细则,廉租住房保障仍然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房源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具体评定办法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另行制定。而在旧细则中则写明,实物配租实行保障家庭申请、所在街道推荐和分数评定(软件自动评分)的方式。
旧细则: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
新细则:甘区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在新细则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调节系数等情况计算。其中,补贴标准: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调节系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而在旧版的细则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每人14平方米。
旧细则: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新细则: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在新细则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家庭月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按公式计算,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无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结果取上限整数):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家庭,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新细则还提出,《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继续按照原准入条件执行,最低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其中,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低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高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新标准给予补贴,但原标准月补贴金额已超过1120元的,继续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对补贴标准调整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老户),在新补贴政策正式实施后,申报信息和租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一律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另外,对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保障面积范围内,对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最高不超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42元,如政府调整,最高租金标准则另行公布)与廉租住房租金月租金标准的差额,实行租金核补。
而在旧版的细则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计算公式与调节系数不同,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一人470元,二人700元,三人950元,四人1120元)。此外,对比旧细则的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新细则则规定,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1次。
申请材料:
廉租住房申请表;
廉租住房申请书;
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最低生活保障证;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权属证明及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拥有的住房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动迁手续、交易房屋的交易手续、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财产分割证明等;
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等;
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只可以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告知资料,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完善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按规定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国土房屋分局按规定,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材料要件进行核对,并通过城镇居民住房查验数据库,对申请家庭中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和比对。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国土房屋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逐户进行评审、认定,将认定家庭的情况在相关媒体及大连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