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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剑琴)2月24日,清远市政府官网发布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高于3.0以上的,原则上都要进行相应的降容,而按要求产生的降容损失将获得政策性补偿,同时鼓励容积率小于3.0的项目降容。
据悉,此次降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要实现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目标,提升城市空间和环境质量,必须对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方案》要求,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和清新区行政范围),于2012年11月14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其容积率3.0及以上、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均为容积率偏高项目,都应该降低容积率。其中容积率4.0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降容0.5;容积率3.0及以上至4.0区间的,原则上降容0.3。
根据该《方案》,对按上述要求降低了容积率的项目产生的降容损失,将给予政策性补偿。补偿金从该方案由市政府批复发布执行之日起,在对应项目降容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2012年11月14日起响应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要求(清规委〔2012〕10号(09-09)),已经实施降容并缴交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降容损失小于或等于项目降容后应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补偿金额以降容损失为准。降容损失大于项目降容后应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补偿金额均以降容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为限返还。
已部分实施的应降容项目,须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未实施的用地范围内降容。降容量按未实施部分占项目整体的比例计算。单体楼项目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满足建筑退让、日照、消防、停车位数等技术规范要求,达不到要求而须降容的,降容损失不予补偿。鼓励容积率小于3.0的项目降容。项目容积率小于3.0而愿意降容的,其补偿按第二条执行。
另外,降容损失具体还分为,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不含二级土地市场招拍挂)或以转让方式(含二级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土地须降容的项目。结合基准楼面地价及土地用途等不同而有差别。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政策完全实施,这将对清远地价、房价以及房企运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也将提高清远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迫使房企转变开发思路,增加房子的品质和附加值。